一、貴陽到廣州專線為保護汽車貨物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確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以及其他有關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維護正常的道路貨物運輸秩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營業性汽車貨物運輸及相關的貨物搬運裝卸、汽車貨物運輸服務等活動,應遵守本規則。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汽車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實行貨物聯運的適用本規則。拖拉機及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輛從事貨物運輸的,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三、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承運人,是指使用汽車從事貨物運輸并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經營者。
(二)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單位和個人。
(三)收貨人,是指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指定提取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四)貨物運輸代辦人(以下簡稱貨運代辦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承攬貨物并分別與托運人、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經營者。
(五)站場經營人,是指在站、場范圍內從事貨物倉儲、堆存、包裝、搬運裝卸等業務的經營者。
(六)運輸期限,是由承托雙方共同約定的貨物起運、到達目的地的具體時間。未約定運輸期限的,從起運日起,按 200千米為1日運距,用運輸里程除每日運距,計算運輸期限。
(七)承運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自接受貨物起至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時間。本條規定不影響承運人與托運人就貨物在裝車前和卸車后對承擔的責任達成的協議。
(八)搬運裝卸,是指貨物運輸起訖兩端利用人力或機械將貨物裝上、卸下車輛,并搬運到某些位置的作業。人力搬運距離不超過 200米,機械搬運不超過400米(站、場作業區內貨物搬運除外)。